(五)进一步提升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严格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申请机动车外迁入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年7月31日前,广州、深圳、东莞三市要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落实油源供应、颁布油品质量监管方案,确保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效果(附表8)。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控制,全面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在2011年7月31日前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轻型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或简易瞬态工况法、柴油车加载减速法),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要责令车主进行排气污染强制维护。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各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要求向省环保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管理中心上传检测数据。鼓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落实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 促进高排放“黄标车”更新淘汰。积极鼓励和扶持使用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汽车,推进政府公车绿色采购制度,推广使用无污染、低污染机动车。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附表9),完成改造项目验收监测,及时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确保治理项目稳定达标排放;依法对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油的加油站、油库进行查处。
(六)加强扬尘污染全过程控制。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逐步扩大建成区扬尘污染控制范围;要积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做到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身车轮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场地100%绿化;要对施工工地内、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堆积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要加强市区内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三市要完成重点施工工地(建设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地及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工地)和采石取土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等市的基础设施、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境景观整治等施工工地要收尾完工,并完成环境复绿。
广州港西基煤码头、新沙煤码头、洪圣沙煤码头,东莞虎门港海昌煤码头,惠州港荃湾港区煤码头、珠海高栏港煤码头和深圳市沙角电厂煤码头等在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时,应采取严格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码头和堆场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底化处理,储库内应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施,输送设备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七)推进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头的控制力度。2011年7月31日前,主要控制区域各市要建立挥发性有机排放重点监管企业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督促石油加工企业强制采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削减措施,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全面推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生产技术,鼓励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 加强对印刷、制鞋、家具、汽车制造企业的达标管理,加快推动其他行业生产工艺中有挥发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污染治理。按照广东省地方标准要求,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应加快推进印刷、制鞋、家具、汽车制造等行业的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和有机溶剂回收与末端处理设施建设,确保重点监管企业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稳定达标排放。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应完成省市重点监控名单中100%的企业治理任务,东莞、惠州两市应完成80%以上的企业治理任务,其它市应完成30%以上的治理任务(见附表10)。
加强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的管理。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三市要全面禁止使用非水性建筑内墙涂料;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干洗行业要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新建和改、扩建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加快推动已投入使用的开启式干衣机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积极引导公众选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清洁用品及个人护理产品。
(八)加强饮食服务行业污染治理。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严格落实集中式饮食服务业规划,对不符合布局规划的饮食服务业项目不予受理;2011年7月31日前,城区现有产生油烟、未完成改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限期整改;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求必须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要全面完成油烟治理设施安装任务,并加强对油烟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
2011年5月至7月,深圳、东莞、惠州三市要力争将饮食服务业所有油烟净化设施全部维护保养一次,油烟排放管道全部清理一次;要加快推动拥有3个炉头以上(含)的饮食服务企业全部安装油烟远程监控装置,实现油烟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实时监管。
(九)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控制。
各地港务局要推动主要控制区域内的远洋运输港口完成码头岸电设施建设示范工程,优先为靠泊的邮轮、冷藏船舶和本地船舶提供岸电,船舶停靠码头后要求关闭辅助发电机,改为使用岸电;要加快港口内拖车“油改气”进程,落实配套加气站建设;要推进港口装卸设备(起重机、吊机)“油改电”进程,优先完成胶轮式台驾起重机“油改电”进程。
海事部门要加强船舶大气污染管理,加强对到港船舶油品质量检查,对不符合《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加强生物质和废物露天焚烧控制。
各地要加强对生物质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主要控制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废旧物、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各市清扫、园林、建筑工地等行业全面禁止焚烧园林废物、建筑垃圾或使用废木材作为燃料。
(十一)大运会期间临时控制措施。
大运会期间,各地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污染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达标的工业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已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且治理达标的企业要加强监管。
对大运会期间检查发现的超标排污或偷排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主要控制区域内城区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未申请环保验收及环保验收不合格的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暂停营业和使用。
大运会期间,深圳、惠州、东莞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机动车限制行驶区域,在特定时间内对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加强控制区域内各市可以根据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要求,结合当地公共交通发展实际情况,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大运会期间,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外市籍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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