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实施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苏人保办〔2009〕2号)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2号)要求,我市被列为全国和省失业动态监测城市。从2010年1月份起,我市将启动实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为扎实有效地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目的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是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重要基础,对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失业的影响,进一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通过对本地区经济波动期失业变化状况的监测,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抵御经济、政策等原因造成的经营风险,为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提供基础信息保障。
二、 确定监测样本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监测样本企业应满足的条件:1、单位用工达到300人以上规模;2、属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有代表性的行业;3、反映当地产业结构特点;4、外贸依存度较高的行业和企业。
按照上述条件及样本选取的特性原则、规模性原则、代表性原则、比例性原则,确定30家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名单附后)。
三、 监测企业工作规范
参与监测企业应指定岗位稳定、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为联络员,专人负责。
企业联络员接受相关培训,了解信息采集方式,熟悉基本操作,按规定及时、正确上报调查期数据。
四、 监测保障措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失业监测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中心将与监测企业保持积极的沟通联系,指导企业顺利上报数据。监测企业作为中心重点联系单位,将全部列为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员单位,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职业技能培训、企业用工服务等方面得到更直接、便利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