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工院校建立“企业导师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苏人保办[2010]30号)
各技工院校:
为推进校企合作进程,指导各院校做好校企合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落实《关于推动技工院校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校企合作的指导意见》(苏劳社技 【2007】 6号)精神,决定在技工院校探索建立“企业导师制”。为将此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企业导师制”是指学校聘请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管理能力的高技能人才或技术专家,与经验不足但有发展潜力的学生建立支持性、指导性关系,即建立“1+N”支持模式。“企业导师制”带有分散化和非正式化的特点,是一种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开发新机制的尝试。建立“企业导师制”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企业优秀人才拥有先进技能和实际经验的作用,弥补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存在的实践经验不足、企业环境不熟、职业生涯发展不明等缺失,借助导师的经验帮助学生缩短思想和技能的“成熟期”,使学生尽快提高实践技能,适应工作岗位,培养出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二、企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1.传播企业文化。利用导师自身的影响,身体力行地帮助学生了解、适应、接受认同企业文化,使学生不断修正自己的行为。
2.支持职业成长。利用导师自身丰富的经验和阅历,帮助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在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时提出自己的忠告和建议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从而使学生获得职业生涯规划的提升。
3.指导技能提升。作为业务领域的技能骨干,导师要以提升学生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为己任,利用“传、帮、带”的方式教授学生获得工作经验和提升专业技能,并经常督促学生加强学习,不断开阔视野。
4. 关心思想进步。关心学生的思想动态,经常与学生进行交流,为学生遇到思想上的问题解疑释惑,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价值观。
三、企业导师的选聘条件
1.具有十年以上企业实践工作经验,或具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 具有良好沟通能力、较强管理能力和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技术骨干;
3. 工作能力强、工作经验较丰富且乐于助人,认同并理解企业理念、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具有高度的事业心与责任感,为人师表,热情、乐意传授技艺;
4.具备传授指导技能的能力,积极自愿承任导师工作,富有经验、情绪稳定、协调能力强,并能抽出一定时间用于传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