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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洛阳市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督促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行政执法等情况进行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 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坚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县(市、区)、管委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情况;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情况;依法规范和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情况;本辖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履行执法监督和依法行政形象情况;工作创新情况。

  (二)市政府各部门及单位:结合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标准,重点考核具体履行执法岗位职责情况,依法行政、廉洁行政、规范执法和工作创新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比依据《洛阳市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标准》(附件1)执行,考核总分为100分,实行基准分扣分制,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扣分,每条基准分扣完为止。同时,对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和建议,被省级以上肯定、采纳和推广的,在行政执法领域被上级有关部门表彰或上级新闻媒体作为典型宣传报道的,每项按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予以加分。各项考核计分之和在90分以上者为优秀,60-90分者为达标,不满60分者为不达标。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年终依法行政评先受奖的依据,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依法行政受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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