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州总工会工会经费集中户
市州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该账户用于核算归集市州、县级的工会经费款项。该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市州总工会应将该账户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同级中心支库备案。
第四条 预算科目设置和使用
地方税务机关和国库使用全省统一的预算科目办理工会经费代收、缴库业务,科目名称为“工会经费”,科目代码为“1950101”, 科目类型为“预算外”,预算级次为“省级50%、市级50%”。长沙市及长沙所辖各县市区预算级次为“省级100%”。
第五条 凭证
(一)缴费及入库凭证
工会经费原则上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采取电子缴税方式征收,由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单位作缴费依据,国库和地方税务机关凭电子缴款书办理工会经费入库手续。通过其他方式征收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相应税收票证征收,国库部门凭税收缴款书办理入库。
(二)工会经费汇划凭证
省分库和中心支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手续,填制“中国人民银行转账凭证”作为从“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向“工会经费集中户”转划工会经费资金的凭证。
第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各级国库按税收缴款书填制的预算级次,将属于市州、县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款项,通过在中心支库设立“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转划到市州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属于省总工会的工会经费款项,逐级上划汇缴至省总工会在省分库开立的“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省分库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再转划到省总工会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除省、市州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外,“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的资金不得转划到其他账户。
第七条 工会经费因误征、错征、串户等造成多缴需退付资金的,按《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湘地税发[2008]35号)第九条第五款执行。
第八条 各级总工会应定期与同级国库、地方税务机关对账,确保工会经费收入准确无误。
(一)日对账
每日账务处理完毕后,基层国库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发送入库成功的电子缴费信息和工会经费收入日报表信息,以及提交税收缴款书回单,地方税务机关依此进行入库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