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建局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市政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国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
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政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细则规定在市政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按比例或一次性缴纳保证金,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三条 工程出现缺陷是指市政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市市政工程质量保证金实施管理。市政工程保修期为:
(一)桥梁等结构工程,为5年或合同规定的保修年限;
(二)道路工程为2年或合同规定的保修年限;
(三)排水管线工程为2年或合同规定的保修年限;
(四)园林绿化工程为2年或合同规定的保修年限。
其它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可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施工单位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发包方按照规定从工程拨付款中按比例或一次性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入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保证金的数额按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3%至5%缴纳,具体比例在施工合同中应予明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