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报告应采用统一表格;检测报告应结论明确,检测人员、审核人、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必须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检测报告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杜绝检测过程中不收试件或少收试件的现象,提高检测报告的可靠性。
第八条 细化施工过程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道路工程(路基、基层、面层)、桥梁工程(分部、分项、部位)进行检测。
监理单位30%平行检测部分,要求20%的平行检测点位与施工单位的检测点位重合,10%的平行检测点位监理单位可自行选取;对于检测频率低、工程量小的工程,监理单位30%平行检测点位可与施工单位的检测点位重合。
第九条 加强市政工程进场材料及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凡是进场的市政工程材料及构配件均需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见证取样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对道路工程主要原材料--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级配(砂砾)碎石、混凝土路面砖和排水管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除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或封样送检,还必须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要求进行检测。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增加质量监督抽测频率。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级配(砂砾)碎石摊铺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规范要求检验批次取样送检或封样送检,监理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平行检测,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随机监督抽测。
(二)对桥梁工程主要原材料--预拌混凝土、钢筋、预应力钢绞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除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或封样送检,还必须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要求进行检测。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随机抽测。预拌混凝土按批次抽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同步制作标准养护条件试件及同条件养护试件,见证取样送检或封样送检。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抽检预拌混凝土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制作试件进行检测。预拌混凝土必须提供28天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检测报告。
第十条 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施工过程质量检测实行差别化监督抽测。
一般工程进行常态监督抽测,重点工程的主体结构及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监督抽测,加大监督抽测频率;对质量信誉差的施工及监理单位,增加监督抽测频率;对违规操作的检测机构,加大对其检测工程的监督抽测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