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劳动保障局与市建工局共同负责建立各自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接口,用于实时交换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划缴、实名制申报和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信息。
三、缴费费率和方式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按工程总造价的3.3‰或工程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的2.2%计缴,其中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占10%。
(二)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由市建设工程社保费征管处从农民工所在工程项目征收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中划缴至财政专户。建筑业农民工个人不另行缴费。
(三)工程项目开工后三日内,施工企业未按本意见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市建设工程社保费征管处可按照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3.3‰将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从该项目已缴纳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中直接划缴。
(四)本意见实施时尚未竣工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15天内补办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手续,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的划缴可按工程进度情况核定。未缴纳建设工程社保费的工程项目也可按本意见补缴。
四、保障范围和待遇
(一)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
(二)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执行。
(三)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四)参保农民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基金和农民工个人按比例支付。
1. 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3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5%、90%。
2. 门诊大病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