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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宁劳社医〔200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

  按照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2010年继续实行职工医保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政策,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由9%降为8.5%。

  二、提高门诊统筹待遇

  在职人员起付标准由1500元下调为12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由1200元下调为1000元。

  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由40%调整为3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45%。

  三、提高规定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一)降低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

  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在职人员由12%、8%、6%调整为11%、6%、4%;

  退休(职)人员由8.4%、5.6%、4.2%调整为8%、4%、3%。

  (二)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8万元。18万元以上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5%。

  (三)提高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由30元/天提高到35元/天。实际住院床位费高于基金支付标准的,按35元/天支付;低于基金支付标准的,按实支付。

  四、适当补助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参保人员

  凡符合职工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人·年。

  参保人员在享受职工医保各项待遇的基础上,如符合《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128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医疗保障形式的补助条件,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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