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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甲型H1N1流感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甲型H1N1流感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劳社医保〔2009〕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L)[2009]126号)精神,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甲型H1N1流感费用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甲型H1N1流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支付。

  二、参保人员因甲型H1N1流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支付。

  三、参保人员因甲型H1N1流感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在门诊发生的抢救医疗费用,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相关规定报销。

  四、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接治危重症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应按照我市转诊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为患者办理转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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