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就业登记证》年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就管办〔2009〕24号)
各区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为更好地贯彻《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时了解和掌握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跟踪服务与管理。现就做好2009年度《就业登记证》年检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
二、年检对象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个体经营者)领取的《就业登记证》,参加本次年检换证。
(二)2008年12月31日后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领取的《就业登记证》,可换发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农村户籍人员领取《就业登记证》未实现就业的,应换发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年检程序
(一)年检对象应在年检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原有的《就业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年检手续。
(二)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情况核实后,分别在“跟踪服务卡”和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个人相关信息,换发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年检要求
(一)做好年检换证工作,有助于维护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全面准确地摸清我市失业人员基本状况以及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通过年检换证,进一步夯实各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础工作,规范新版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本次年检换证工作,积极、认真、稳妥、细致地组织实施。
(二)本次年检换证工作面广量大,加之历年来失业登记系统中沉淀的历史数据需要通过年检加以整合。各区县要严格把好年检换证质量关,要充分抓住年检的契机,重点做好失业人员相关数据的采集和清理修改,及时录入南京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
(三)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调离我市、死亡等年检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注销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