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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对已通过年度竣工验收的工程和项目随机抽查复验,对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市财政、水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水务部门依据绩效考评办法,对重点县建设一年一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重点县资格一年一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市和区县水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重点县财政、水务部门应当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规划,科学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资金筹集方案,有效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和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九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制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重点县水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做好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对重点县建设实行全程监管。重点抓好重点县选择、建设或施工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重点县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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