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自愿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四)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七条 重点县名单确定后,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对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重点县有关申报材料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批复重点县建设方案,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批复的建设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十九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重点县建设应当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水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重点县水务部门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区县财政、水务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及时对各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共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水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工作。市对区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重点县名额和资金规模挂钩。具体绩效考评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相关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