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
(三)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五)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六)区县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七)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还应当符合财政部、水利部每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中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
(二)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三)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四)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市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按因素法分配的重点县名额,采取竞争立项、自下而上的申报方式,并综合考评区县上一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完成情况,确定我市的重点县。对确定的重点县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重点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四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区县财政、水务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区县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申报。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和核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