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农〔2011〕30号)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务)局:
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
附件:
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区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县,是指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选择在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六条 市和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应当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各重点县应当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和完善有关方案和计划,严格管理,规范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