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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八章 鉴定报名与申报

  第四十条 各级鉴定指导机构应定期公布鉴定的职业、条件、时间等信息,并根据报名情况,及时组织开展鉴定活动。
  第四十一条 申请鉴定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和本规则第五章规定的申报条件有关证明材料(所需的学籍证明、学历证书、工龄证明等),到相应的鉴定机构报名,并填写《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 鉴定所接受报名时,应依据本规则第五章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信息登录考务管理系统,按相同职业(工种)设定鉴定批次,从考务系统打印《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花名册》,填写《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和鉴定方案,在实施鉴定前10个工作日报相关鉴定指导机构。
  第四十三条 鉴定指导机构对考生资格进行复审,对鉴定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后,在《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签发《鉴定任务通知书》和《考评员委派单》。

第九章 考场管理

  第四十四条 鉴定所接到鉴定任务通知书后,安排考场及考位,印发鉴定准考证。
  考生资格审查合格后,交纳鉴定费用并领取准考证。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用,应当依照省、市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鉴定所负责考场组织安排及后勤保障,理论知识考试考场应按照一人一桌安排,一般每个考场不得超过30人;技能考核考场应按照不同鉴定职业(工种)需要的设备、场地、检测要求安排,同时做好工作人员组织、各类工作人员证卡、考试现场标记设置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协助考评人员完成考评工作。
  第四十六条 考评人员在考前应对考场设施和仪器设备准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填写《鉴定前设施设备检查记录表》。实施对人身易造成伤害的职业(工种)操作技能考核,须检查安全保障措施,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鉴定所负责人或考场负责人及时纠正。鉴定所对考评人员履职情况填写《考评员履职情况反馈表》。
  第四十七条 考生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和准考证,提前15分钟入场。开考前监考人员须查验考生证件、人数,宣读考场规则,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在鉴定过程中,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监考人员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鉴定或者宣布成绩无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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