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支持合理利用土地办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二十)支持困难企业渡难关。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依法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在改制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二十一)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用优质高效服务支持创业
(二十二)严格履行限时办结服务承诺。
涉税咨询:纳税人上门咨询,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认真记录和登记,能立即解答的要立即解答,不能立即解答的,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歇业登记时,资料合法齐全,即受即办;注销登记一般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纳税申报: 纳税人采用直接申报方式,纳税资料齐全的,及时受理审核,开具税票;延期申报,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延期缴纳税款,报省局批准,在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对减免税申请,属县(区)地税局权限的在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属市地税局权限的在2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对需要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购买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即到即办;首次申请购买发票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二十三)优化“一窗(站)式”服务。在城区全面实行“一窗式”服务,在农村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简化流程,一窗多能,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十四)同城办税。全市实行“无区域服务、有区域管理”式的同城办税,纳税人可选择在城区或本县(区)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税务登记、基金代征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