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等用电类别的批复
(苏价工[2011]76号)
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宗教场所和社区居委会用电类别的请示》(苏价工字[2011]27)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价格管理权限,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及电价标准统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目前全省用电结构分为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等四类。
二、根据国家电价政策规定,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宗教场所和社区居委会用电电价应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类别。
三、对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宗教场所和社区居委会用电中的实际情况,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发改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