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入库管理及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六)人员与物质保障。为做好新开工项目入库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考虑到项目管理与现场核查所增加的工作量,适当增加和稳定投资统计人员,为所属投资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如报送电子文档所需的数码相机、扫描仪等),确保新开工项目入库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新开工项目的核查
  为切实提高固定资产投资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各区县要认真开展对新开工投资项目的核查工作,通过每年对新开工项目的滚动式核查,以保障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核查对象。当年新开工的投资项目,特别是亿元以上和市、区县两级重点项目。
  (二)核查内容。主要核实新开工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开工时间、项目计划总投资、项目施工现场进度、投资完成额、设备购置、施工房屋面积、征用和购置土地面积等主要统计指标以及项目备案资料及所上报数据的依据(建设单位上报的投资基层报表、施工单位营业执照、项目批文、施工手续、土地手续、规划许可手续、环境评估及工程现场图片、施工合同或设备购置合同、购买发票、工程结算单等)。
  (三)核查方式。仍然采取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
  1、计划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和单纯购置项目由市统计局或委托区县统计局负责核查;
  2、计划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新开工项目和单纯购置项目由区县统计局负责核查,并于每季末将核查材料以移动存储介质的方式上报市统计局,以备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评比范围。
  3、市统计局适时对各区县及直报单位所有新开工项目进行抽查。
  (四)核查标准。在核查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入库上报投资统计数据;不得出现打捆项目。
  (五)核查要求。各区县统计部门要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方法的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工作:
  1、各级统计部门在核查工作中,应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核实。对选定的投资项目必须无条件地进行现场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提供不实的或伪造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检查、任何原因不能到现场核查的项目均视为不实项目。
  2、市统计局要对核查中发现的不实情况进行量化,测算实际投资完成额占上报投资额的比重,并将此结果与当地月度投资数据评估挂钩,作为调整数据的依据,以正确反映投资的增长趋势。
  3、市、区县统计部门在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方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应当依照统计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