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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八)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各市、县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租(售)后监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实行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和购买5年之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确需出售的,由政府统一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分配。承租人或产权人不得出售、转租或闲置保障性住房,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九)增加住房用地供应。各市、县要按照“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确定住房建设用地总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要做到应保尽保,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当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对未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任务,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总量未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市、县,下一年度按上年度未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量核减用地指标。

  (十)切实改善住房供应。各市、县要抓紧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明确中小套型住房供应面积和套数、占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等内容。建立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项目建设速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商品住房的套型比例,确保将国家“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落到实处。商品住房价格超出全省平均房价20%的城市,2011年要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建设一定规模的限价商品住房。

  四、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一)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强化税收征管。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要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堵塞税收漏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商品房销(预)售价格高、涨幅快、群众举报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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