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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纤维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纤维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55号 )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纤维支气管镜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纤维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纤维支气管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江苏省纤维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纤维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纤维支气管镜诊疗技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纤维支气管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纤维支气管镜诊断技术(包括镜下刷检、活检、针吸穿刺、灌洗等)和治疗技术(包括支气管肺泡灌洗术、支气管冲洗术、异物取出术、吸痰术、纤支镜下高频电治疗术、冷冻治疗术、球囊扩张气道成形术、支架置入术等)。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纤维支气管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呼吸内科诊疗科目。
  (三)建立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如内镜室(或内镜中心)管理规范、人员规章制度等,由医务处统一协调与管理,科主任直接负责。
  (四)开展科室必须具备的条件:
  1、能够满足纤维支气管镜临床诊疗工作要求,内镜工作室应包括内镜检查室、消毒室、专用清洁柜或内镜房等。内镜及附件的数量应与医院规模和接诊患者数相适应。内镜工作室必须配备各种相应的应急救治药物和设备。
  2、具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证的内镜设备和手术器械。
  3、配备内镜消毒设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执行。有完善有效的医院感染管理系统。
  4、内镜诊疗和清洗消毒人员应具备内镜消毒知识,接受相关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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