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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商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商贸委直属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三、大力营造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

  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意义、创建目标、创建标准、创建要求和文明规范,提高广大干部、职工了解创建工作的知晓率和投身创建工作的参与率,使创建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有条件的企业要在8月5日前,于自己单位门口或市场内制作悬挂符合市容要求的宣传横幅、宣传栏,有电子显示屏的,要安排30%以上的版面或时间,制作并播放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的宣传广告、标语口号,以营造浓厚的创建工作氛围。

  四、明确企业创建工作的标准和要求

  1、成立创建领导小组,有专门人员和办公室。积极服从和配合辖区内开展的各项创建活动。

  2、有创建宣传公益广告或黑板报(标语或横幅),每年组织创建宣传活动不少于两次。厂区、职工宿舍楼道无杂物堆放,庭院干净无杂草,无垃圾堆放,无车辆乱停乱放,无垃圾小广告等现象。

  3、组织对企业干部职工进行互助友爱意识、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文明礼仪、整治黄赌毒、社会综合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开展“爱国歌曲大家唱”等活动。

  4、有店面租赁的单位,要指导业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保持店内环境整洁,有禁烟标识,落实“门前三包,店内达标”责任。

  (2)店招、店牌无缺字、残字、错字,店面装修整洁,做到亮化,美化,设置户外广告及时依法办理审检登记手续,对店面私设小广告牌的,督促店主撤除。

  (3)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且应挂在显著位置。

  (4)营业员衣着得体,举止端正,用语文明,待客热情,诚实守信,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5)特殊从业人员,如医药保健,房地产中介,餐饮等必须持有专业培训合格证或健康证上岗。

  (6)有进货、验货、上柜的相关手续,确实做到“八不经销”。

  (7)称准量足,使用的计量器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要求。

  (8)不做虚假广告,不得价格欺诈,不承诺无法兑现的内容。

  (9)无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出店经营和流动经营的现象。

  (10)开展服务承诺活动,不经销假冒伪劣、非法出版物品、非法盗版物品以及危害人身健康商品(食品、药品),做到“谁销售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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