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审批项目移交行政审批办公室的通知
(琼土环资办字〔2009〕29号)
各处室: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07〕3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审批项目移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办理,以推进我厅行政审批改革进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移交项目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乙、丙级)审批(原属地质环境与矿产资源储量处)
(二)地质资料延迟汇交许可(原属地质环境与矿产资源储量处)
(三)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登记(原属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管理处)
(四)采矿权人或矿山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原属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管理处)
(五)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变更许可(原属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管理处)
(六)采矿权延续审批备案(原属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管理处)
(七)采矿权变更审批备案(原属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管理处)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审批备案(原属土地利用管理处)
(九)土地使用权流转审批备案(原属土地利用管理处)
(十)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许可(原属核与辐射安全处)
(十一)在岸滩临时堆放和处理固体废弃物审批(原属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处)
(十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备案(原属环境监督管理处)
(十三)进入(国土环境资源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审批(原属自然生态保护处)
二、移交时间
各有关处室要在2010年2月28日前做好项目移交相关准备工作,2010年3月1日起行政审批办公室正式办理上述移交项目。
三、移交项目办理程序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乙、丙级)审批按如下程序办理:
审批办受理→储量处做出审查意见→审批办经办人拟写公示文稿→审批办负责人审核→厅领导审批→信息中心发布公示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审批办经办人拟批文→审批办负责人审核→厅领导审批→审批办打印证书→将批文及有关材料复印送主管业务处。
(二)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登记、采矿权人或矿山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变更许可按如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