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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通知


  第十六条 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

  第十七条 检验员或审查员在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定的产品技术规格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独立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应当由该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与其它机构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农机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

  合作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其他机构,根据承担的工作量,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推广鉴定项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短期内可以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条 农机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推广鉴定结论为通过的,按规定上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审批颁发推广鉴定证书。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经批准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推广鉴定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公布相应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受理机构领取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机构根据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证书变更条件的,应当通知企业申请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通知企业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企业申请证书变更或重新申请推广鉴定时,应当同时交回原证书。

  第二十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对证书变更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上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审批换证。根据相关书面材料,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不涉及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变化的,可以直接报送证书变更;不能确定的,应当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和生产条件审查。经确认和审查,产品结构型式没有改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但满足要求的,可以报送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发生较大变化,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且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变更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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