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鉴证机构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琼价认证[2011]83号 2011年3月7日)
各市县发改局、物价局:
《
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2号)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贯彻落实《
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现就加强我省价格鉴证机构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价格鉴证机构的工作职责是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承担价格裁定任务。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明确了价格认证工作业务的发展方向,概括起来是一个宗旨,两个重点,三个品牌,四个领域。一个宗旨是指:调解矛盾,处理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两个重点是指:涉案、涉税;三个品牌是指: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事务;四个领域是指:服务司法、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系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及价格认证中心必须充分认识价格认证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不断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高执业水平,切实做好价格认证工作。
二、积极推进价格鉴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鉴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完善价格鉴证机构建设,解决好经费问题。目前还是自收自支性质的或部分财政拨款的机构,要按《规定》要求加强与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联系,争取变更为财政全额预算单位,有条件的今后争取列入参公管理单位,争取在“十二五”期间把我省的价格认证系统建成以行政为主的价格认证系统。
三、加强专业学习,提高人员素质。按《
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第
七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要求市、县价格认证中心最少要配备4名具有价格鉴证岗位资格的人员。目前,我省价格认证系统价格鉴证师人才不足,部分市县尚属空白,执业水平受到制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狠抓人才培养,强化岗位人员专业学习,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报考价格鉴证师和其它执业资格,提高价格鉴证队伍整体素质。要坚持价格鉴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未取得价格鉴证岗位证书的人员,不能安排在价格鉴证岗位工作。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今后对进入价格鉴证机构的人员要严格把关,选调或招聘的人员应侧重于高学历和经济类相关专业特别是具有价格鉴证师及其他执业资格的专业人才。要加大全省价格鉴证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力度,建立与价格鉴证工作相适应的执业考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