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厦府〔2011〕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今年国家医改工作会议精神及“十二五”期间我市医改工作规划,根据《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厦委办发〔2010〕36号)的精神,结合厦门市社会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研究确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参保对象,从2011年7月起,不再区别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及大学生参保身份,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