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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下发《湖北省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导览图、影视播放设备和旅游信息资料等由交通部门安装设置,并负责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服务区所在市、州(林区)旅游部门负责提供旅游宣传资料和有关信息资料。服务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设施摆放场所及影视播放服务。

  非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导览图、影视播放设备和旅游信息资料等由服务区所在市、州(林区)旅游部门安装设置,负责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并负责提供旅游宣传资料和有关信息资料。服务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设施摆放场所及影视播放服务。

  第二十条 在路政路权范围以内设置旅游公益广告牌,应符合《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经过省鄂西圈办协调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旅游公益广告牌的使用权和产权归当地政府所有,其维护管理由当地政府负责。公益广告牌的内容主要宣传鄂西圈旅游公益形象,各地旅游形象广告经省鄂西圈办和省旅游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同一广告的保留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广告统一版面格式,左上角标明“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字样,右下角标明“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办公室、湖北省旅游局监制”字样,或者标明经省鄂西圈办和省旅游局联合审批的其它字样。省鄂西圈办出资、地方代建的广告牌,由各市、州(林区)政府维护、管理。

  清理现有影响景观效果的标语、口号及广告等,按照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总体规划,统筹建设适宜广告文化景观。

  第二十二条 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以外旅游交通标识牌的设置、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综合景观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公路路政路权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公路及景观的安全管理。在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以及穿跨越高速公路埋设、敷设管(线)等占用高速公路行为,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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