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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下发《湖北省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明确项目实施责任。各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当地政府指定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沿线景观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项目建设,市、州(林区)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在实施特色民居改造时,要尊重民居所有权人的意愿,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民居所有权人对改造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对民居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民居设计要充分体现地域建筑特色。将民居改造与宜居村庄建设、新农村建设试点、城乡一体化试点、脱贫奔小康试点、整县整镇推进村庄环境整治、移民搬迁、村庄连片整治、一建三改、小城镇建设等工作和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新建民居风格要与改造民居风格一致,形成沿线特色民居风景。

  第十一条 民居改造的标准要因地制宜,控制房屋立面改造成本,以花钱少、简洁明快为原则。充分尊重居民意愿,调动农民积极性。在推进民居改造工作中,严禁大包大揽、大拆大建。

  第十二条 对已经通过验收的民居改造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建筑形式、外观色彩等。确需改动的,应由当地有关部门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确保与周边民居整体风格和色调保持一致或协调。

  鼓励完善民居改造后的旅游旅居功能,尽可能构建适宜的盈利模式,发展旅游经济,促进村镇居民增收。

第三章 植树造景管理

  第十三条 切实保护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植树造景树木(含乔灌花草,下同)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一)农民在其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二)组织公民义务种植的树木,归土地权属单位所有;

  (三)单位或者个人投资种植的树木,归投资者所有。

  (四)认养树木按协议明晰所有权。

  第十四条 严禁下列损害植树造景的行为:

  (一)刻画树木、攀折树枝、采摘花朵、果实;

  (二)利用树木、绿篱、护栏等牵线挂灯、牵拉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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