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现场距离测量时,所在区市县局应通知申请人和距离拟迁入地址最近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到现场共同参与测量。距离拟迁入地址最近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已取得《同意筹建决定书》但尚未取得注册地址变更许可决定的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测量结果由所在区市县局工作人员(2名以上)、申请人、距离最近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三方签字确认。申请人或距离最近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拒绝到现场参与测量或拒绝在文书上签字的,由2名以上区市县局工作人员在《药品零售企业变更注册地址距离测量记录表》上签字并做现场测量情况说明。区市县局现场测量工作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将距离测量过程全程录像,并将录像资料(光盘)归入行政许可卷宗。
三、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变更注册地址(流程见附件1),须在取得《同意筹建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验收申请。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全部申请,原《同意筹建决定书》作废。
本通知正式施行之前申请变更注册地址并已取得《同意筹建决定书》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验收申请。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全部申请,原《同意筹建决定书》作废。
四、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作出准予或不予药品零售企业变更注册地址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在市局网站上发布公告,公示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药品零售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地址等内容。
五、严格执行《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的规定,申请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保证在《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以下简称许可证)有效期内达到换证标准并按期换证。
依据我市换发许可证工作程序及时限规定,换证工作流程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为了保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尽早向所在区域区市县局申请换发许可证;区市县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报市局核准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报市局由市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流程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