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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山东省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山东省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为继续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推动规划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充分发挥广大城市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山东省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度山东省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奖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统筹,保护生态环境,尊重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评选范围
  本年度评选范围包括:规划战略研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设计项目。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申报程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的办法。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县(市)的优秀规划设计评选工作,择优上报设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市域的优秀规划设计评选工作,择优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规划设计单位应先组织本单位的优秀规划设计评选工作,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请将申报材料于7月31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逾期或材料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全省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结束后,将推荐获得一等奖的规划设计项目和择优推荐获得二等奖的规划设计项目参加全国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
  四、申报条件及要求
  1.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项目,以及省外持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法人单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编制的规划设计项目,均可参加"2010年度山东省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
  2.申报规划设计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
  3.申报项目应是2010年12月31日以前,按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规划设计项目,局部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项目须实施50%以上,并具备较完整的实施效果,城市规划研究项目应体现对同一层次城市规划或下一层次城市规划的重要指导意义。
  4.申报规划设计项目须附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
  5.申报规划设计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应由牵头单位申报,并征求合作单位意见,附合作单位同意联合申报的证明材料。
  6.同一规划设计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也不得分解申报。
  7.省内规划设计单位在省外及国外(境外)承接的规划设计项目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须附规划设计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对规划设计项目的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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