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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福建省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福建省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闽政办〔2011〕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分工协作,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各地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共同稳定我省消费价格总水平。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福建省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2010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闽政〔2010〕3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91号)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建立福建省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确保市场供应,促进价格稳定

  1.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生产。加大蔬菜、畜禽、水产品供应基地建设;加快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企业。保障农资生产供应。

  2.稳定农副产品供应。保障“菜篮子”、“米袋子”商品市场供应;完善主副食品储备;抓好粮食市场调控工作;保障重大节日市场供应。研究解决“菜篮子”、“米袋子”主要商品产销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增强调控针对性,改善价格环境

  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加大价格监测频次,密切跟踪粮、油、肉、鱼、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煤炭、柴油、石油液化气、化肥、水泥、钢材等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

  2.加大对价格上涨较多商品的价格巡查力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价格上涨问题,及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必要时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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