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发展大型集团化医药物流企业,构建可靠、可控、可查、畅通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继续抓好“老少边岛渔”地区的药品供应和监管网络建设。加大“两网”示范县建设力度,组织开展示范乡镇建设工作,建立一批“两网建设”示范乡镇,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实现全省行政村全覆盖药品供应点。以中标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间配送合同的签订与配送情况的检查为重点,全面开展药品配送情况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及时配送到位。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全面加强包含基本药物在内的药品研发、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管。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药房改造,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储存条件。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能力。从4月1日起,参加基本药物招标的品种全部实行电子监管。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7)做好第八批药品(非基药部分)集中采购工作。根据《福建省医疗机构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满足需求的原则,做好我省医疗机构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虚高药价、规范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按照“统筹算帐、综合补助”的原则,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并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入、核定支出”工作进度,初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完善编制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在全面完成编制核定基础上,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水平、服务人口及医疗需求,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的制度。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公务员局、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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