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福建保监局;配合单位: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制订和完善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优惠政策,在医保支付比例和范围上给予倾斜,促进基层首诊。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新农合在不低于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总额预付制、按人头付费试点,实行“总额控制、分批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定期考核、违规扣减”的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继续巩固和推动第一批和第二批70%的县(市、区)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工作,上半年实现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健全新型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全面实行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推进基层一级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进程和基本药品配送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全省乡镇一级医疗机构基本药品采购交易资源共享、动态监管。加强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调研,建立配送企业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保障基本药物及时足量配送到基层医疗机构。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经贸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制定新一轮基本药物采购方案。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品种、剂型、质量要求及预计采购数量。只有技术质量指标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评审,商务评审由价低者中标。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品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逐步实现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按照《指导意见》对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采购、配送和回款。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各地应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进一步推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继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在基层普遍使用。强化监管考核,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经费挂钩,确保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全面配备和使用。妥善调整基本药物使用相关政策,增加若干常见门诊慢性病种的药物品种,更好地适应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用药需求。推动条件成熟的甲类卫生院向二级公立医院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