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残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按照“救急、救难、公平、便捷”原则,多措并举,统筹兼顾,加快建立“五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建设,设立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取消起付线,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积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进一步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把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并逐步扩大大病保障病种范围。建立“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基金”,对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重症患者和其他特殊因难家庭进行医疗救助。救助病种按量入为出原则,逐步扩大覆盖面。今年主要对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等进行救助。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慈善总会、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企业补充保险,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从税前列支的规定。完善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的长效机制。鼓励建立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探索在有条件的设区市建立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机制。完善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办法,提高补偿比例,年度累计最高支付20万元。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福建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巩固和完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继续推广使用就医“一卡通”,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继续做好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探索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管理,明确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流程,规范报销票据等相关标准,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的有效形式。继续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做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全面实现新农合参合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数字办、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乡、县、县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分别控制在5%、10%、15%以内。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使基本医疗保障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巩固职工医保设区市统筹,落实城镇居民医保设区市统筹,对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开展调研。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制度上整合,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政策。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进一步总结完善晋江新农合托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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