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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1]5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全省建筑节能工作会议精神,积极争取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大对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支持,现就做好“十二五”时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编制规划
  “十二五”时期,国家继续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在项目示范、城市示范、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的基础上,开始以集中连片推广方式,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高水平应用。为有序推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参照《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38号)附件1(请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查阅),组织编制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于2011年4月15日前,报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二、报送申报计划
  为便于全省统筹协调安排,请拟申报2011年度国家级示范的地区住建委(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用能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和现有工作基础,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和《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38号)要求,研究提出国家级示范计划名单,于4月6日前,报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一)对于已批准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武汉、襄阳等八个示范市县,可申报新增推广面积计划,或集中连片示范区(镇)、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计划;武汉、襄阳、宜昌、咸宁市还可以申报农村地区县级示范计划。
  (二)其他城市(州、直管市、林区),条件成熟的,可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计划,或农村地区县级示范、集中连片示范区(镇)和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计划。
  三、积极做好年度申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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