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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17.妥善审理各类环保案件,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正确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加大侵权人的举证义务,合理确定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和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份额和责任方式,全面赔偿受害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环保行政诉讼案件,严格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程序,加大对环保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力度,支持和监督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环保职能。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准确把握各种法定定罪和量刑情节,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有效扼制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18.健全环保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强化司法保护职能。根据各地环保案件数量和当地环保工作实际需要,设立环保审判庭、环保巡回法庭或环保合议庭,探索建立涉环保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工作机制,实行环保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保司法水平。建立环保案件“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提高环保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效率。认真贯彻省法院《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建立多元化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解决机制,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门在调处案件中的独特作用,尽力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五、保障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9.妥善审理涉外投资纠纷案件,优化国内投资环境。妥善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纠纷、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产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我省吸引外资、优化利用外资产业结构,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积极构建由司法、行政、仲裁、行业组织等多元主体参加的多元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20.妥善审理涉外贸易纠纷案件,促进进出口贸易稳步增长。尊重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在我国的适用,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冲突规范,准确选择解决纠纷的实体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妥善审理货物买卖、加工承揽、外贸代理等传统外贸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合同守约方利益,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维护和提升我国企业和商品的国际信誉。妥善审理服务贸易进出口纠纷案件,规范企业涉外服务贸易行为,在支持我省企业大力发展对外服务贸易的同时,依法保护境外银行、证券、保险等经营机构在我省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合法权益,为我省对外贸易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严格执行省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信用证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妥善审理信用证、国际托收等对外贸易结算纠纷案件,严格遵守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准确把握信用证欺诈例外规则的适用条件,慎重采取信用证止付措施,维护国际贸易结算秩序和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良好信誉,畅通国际贸易结算渠道。建立外贸摩擦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外贸行业发展动态,研究分析外贸纠纷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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