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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14.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强化司法保护职能。切实贯彻落实省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自主创新的指导意见》,深入总结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及时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健全外部协调机制,与行政和公安、检察机关就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保护中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制定工作意见,统一执法标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健全利益平衡机制,准确适用等同判断规则、禁止反悔规则、捐献规则、现有技术抗辩、相同或近似商标判定规则以及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等侵权判定规则,准确界定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努力寻求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平衡点,在保护权利人利益,激励创新的同时,保护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借鉴和利用。健全职能延伸机制,继续推广知识产权保护“南通经验”,将“南通经验”覆盖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开发区、商品城等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强的产业集聚区和企业集群,提高相关产业和区域内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健全宣传工作机制,不断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强化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15.依法采取各种诉讼措施,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按照积极、慎重的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加大侵权人的证据披露义务,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要求侵权人披露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或提供侵权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及销售渠道等信息,对于持有涉案重要证据的被控侵权人,责令提供其控制、掌握下的证据,依法制裁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审查权利人提出的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切实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减轻权利人的讼累,增强权利人的维权信心。

  16.加大对侵权人的制裁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威慑力。在民事诉讼中,要切实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补偿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为诉讼而支出的适当的律师代理费用,对于诉讼期间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应当根据权利人要求增加该部分赔偿额。完善侵权损失计算方法,在权利人因举证能力所限无法证明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和证据规则,能够推定出权利人的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要避免简单适用定额赔偿,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实体权益。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视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工具、侵权复制品等民事制裁。妥善审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职能。依法严惩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综合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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