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苏高法发[2010]7号)
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事关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事关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事关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要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思路和决策部署,着眼于增强发展的均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打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场硬仗,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胡锦涛总书记还勉励江苏要抓住经济发展方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在加快转变上下功夫、见实效,努力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经济增长的局面。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极端重要性,明确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具体要求,对江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了殷切期望。全省各级法院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实现明年经济发展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精神,紧紧围绕“五个更加注重”和“五个着力”的要求,更加自觉地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经省法院党组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经济结构调整
1.妥善审理各类投资纠纷案件,促进社会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强对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现代投资纠纷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所形成股权的司法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鼓励和引导资本向战略性新兴企业转移。妥善审理企业设立和企业兼并重组等产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维护企业设立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对于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导向、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行为不轻易认定无效,促进资本投入和流转。严格审查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和资产评估的合法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处理企业内部治理引发的股东权益纠纷案件,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民间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准确适用省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财产保全问题的指导意见》,慎重采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避免增加民营企业经营困难,积极运用调解方法化解民营企业纠纷,促进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