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指标各项数据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审核提供:法人企业(单位)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长速度、法人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总量及增长速度、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及增长速度、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及增长速度)、万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由市统计局负责;新增和累计建成区面积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税收收入及上年度同期税收收入分别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环境保护(污水集中处理率、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情况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由市环保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总量由市科技局负责;新增和累计已批准的土地使用面积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各相关部门要在每年2月5日前将年度产业集聚区考核数据报市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考核方式
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按综合得分对市区产业集聚区和县域产业集聚区分类进行排序。
产业集聚区综合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单项得分计算公式为:单项得分=单项无量纲化指数×单项权重。
四、考评奖惩
(一)年度考核
按照省、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对于进入全省年度考核综合排序前20位或全市年度考核市区产业集聚区综合排序前3位、县域产业集聚区综合排序前4位的产业集聚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洛政〔2010〕4号)给予奖励。
对于全省年度考核产业集聚区综合排序列后20位,在全市年度考核中处于末位的,市政府对所在县(市、区)通报批评。对于连续两年在全市年度考核中处于末位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对于年度累计两次在全市季度经济社会发展考评中处于末位的,取消市级年终评先资格。
(二)考核晋级
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考核晋级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3号),对于2012年底获省升格或奖励的,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受省通报批评或警告的,市政府将予以追究;被省降级摘牌的,对所在县(市、区)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