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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退役士兵权益。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指导,协助接收单位解决退役士兵工资、编制及各类社会保险问题,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规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收单位承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3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失业;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3.重点安置对象要重点安置。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等重点安置对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安置、优先安排;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在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上要适当提高。
  4.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往年未安置、单位拒收或接收后不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要依据安置法规政策,坚决纠正单位拒收或接收后不安排上岗的错误做法。要通过挖掘安置潜力、引导自谋职业等办法,妥善解决往年未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各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确保上述各类遗留问题在2011年底前得到妥善解决。
  (二) 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1.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将推进自谋职业作为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确保自治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的同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力度,以鼓励退役士兵积极选择自谋职业。
  2.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的财政预算额度,确保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到经济补助金。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水平,逐步提高自谋职业补助标准。
  3.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推荐就业平台,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三) 大力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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