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试点工程。2011年计划改造6万户、240万平方米,总投资17亿元。自治区本级每户补助6000元,共安排补助资金4.18亿元。
除上述十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外,国家立项由发改委牵头实施的少数民族游牧民定居工程,2011年计划定居3020户,建筑面积15.1万平方米,总投资15.1亿元。自治区本级每户补助2万元,安排补助资金6040万元。
三、政策措施
(一)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一是在增加自治区本级投入的同时,加大地方政府的资金投入。盟市、旗县政府要按照已有政策确保资金筹集到位,并将提取土地出让金净收益2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调整为提取土地出让成交价的5%-7%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按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二是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运营。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机构投资者和资信好、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从资本金比例、贷款条件和手续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中央各类专项补助资金,在确保完成自身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使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助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等三项补助资金。
(二) 落实土地优惠政策,确保用地供应。要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确保划拨用地的土地供应,配建商业等经营性设施和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开发价值低、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项目,政府按照“只予不取”原则,免收土地出让金;对以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按照各自承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明确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确保土地供应。要把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作为约束性指标,凡因建设用地计划不足或计划不落实影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地区,不得为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要加强用地的批后监管和监督检查,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