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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全市印刷企业2009年度审核登记的通知


  三、年检要求

  年检工作由我局和各区县局按照职责划分分别组织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及复印、打印经营户,由所在辖区的区县局进行年检;

  出版物印刷企业、专项出版物印刷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以及专项排(制)版、装订企业,由我局进行年检。

  (二)所有印刷企业及复印、打印经营户必须携带填写完整的《年度核验表》(登录www.cqppb.gov.cn,“网上办公”→“表格分类下载” →“印刷复制”下载)、自查报告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其它须提供的手续进行年检。

  其它须提供手续分别是:

  出版物、专项出版物印刷企业,须提供2009年度承印的五个(以不同的书、报、刊号认定品种数)以上公开出版物的委托印刷手续复印件,其中专项出版物印刷企业若达不到此项要求的,各区县局可先予初审,由我局按出版物印刷企业并轨管理办法及程序处理;

  专项排(制)版、装订企业,须提供本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包括:诚信守法、业务流程、主要客户、质量管理、工价标准等五方面内容的情况自述;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须提供三个以上品种的整套承印手续复印件,按年检条件第五条之规定准备;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及复印、打印经营户所须提供手续由各区县局自行拟定。

  (三)各区县局经过审核(或初审),在《重庆市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的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本年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各区县局须根据掌握情况明确注明处理结果;须由我局审核的企业,各区县局按上述要求完成初审后将所有资料交由企业报我局进行年检,不能在《印刷经营许可证》上签署意见或盖章。

  (四)各区县局在对印刷企业审核(或初审)时,要按第二条所列内容认真核对《年度核验表》和相关资料,保证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各区县局不得以年检为由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或附加任何条件,更不得无故拒绝企业的年检申请。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场说明原因或在接到年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六)2009年度印刷企业年检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2月10日,各区县局从即日起即可自行安排2009年度年检工作。

  (七)各区县局的年检工作总结,请于2010年3月5日前完成。届时需向我局印刷管理处报送工作总结(包括情况综述、存在问题、建议三部分,不需成文,条款式表述即可)和《2009年度区县局年检汇总表》(下载途径同《年度核验表》)。

  为了保证全市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各区县局在统计汇总本辖区的行业数据时,请按照“年检范围”中明确的六个管理类别分类统计,《区县局年检汇总表》不反映由我局直审的企业情况,分类统计时严格把握单个企业(经营户)只统计一次。企业有多个经营范围的,以第一个确定其类别,例如:某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同时具有包装装潢印刷品、其它印刷品,统计时应将其归入包装企业,避免将多经营范围的企业归入多个类别出现重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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