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全市印刷企业2009年度审核登记的通知
(渝新出印〔2009〕20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之规定,为了及时掌握我市印刷行业发展情况,继续贯彻落实国家
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出印〔2003〕1142号)精神,我局拟开展全市印刷企业2009年度审核登记(以下简称“年检”),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属年检范围,包括:①出版物印刷企业②专项出版物印刷企业③专项排(制)版、装订企业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⑤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⑥复印、打印经营户等六个印刷业管理类别的企业和经营户。
二、年检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印刷经营行为;
(二)主动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符合印刷企业基本条件并能坚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出版物印刷企业、专项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专项排(制)版、装订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所明确的五项制度以及《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签章备案制等相关制度;
(五)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印刷业管理条例》,验证和保存委印手续,包括工商管理部门签章的《工商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手续的复印件;
(六)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及复印、打印经营户必须严格执行《
印刷业管理条例》以及《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之相关规定。
印刷企业及经营户若符合上述各项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应尽快对其予以年检;若不符合上述要求,视具体情况暂缓对其年检,或重新确定其经营范围,或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对其予以停业处理并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