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核登记换证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审核登记,予以换发新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该单位取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通过审核登记,暂不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期间的;
3.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换证的;
暂缓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我局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换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登记,不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整改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不予通过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以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审核登记材料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原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作废。
八、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程序
(一)凡参加审核登记换证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应认真进行自查,仔细准备审核登记材料,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材料报送到我局发行管理处。
(二)我局于2010年3月15日前完成本辖区内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报送材料的核验工作,作出能否通过审核登记的决定,并将决定公示7天。公示完毕,对能够过通过审核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换发新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7502651 67503656[传真]
联 系 人: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