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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意见中名牌奖励个别条款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意见中名牌奖励个别条款的通知
(筑府发〔2011〕2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名牌工作的有效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意见》(筑府发〔2004〕37号)文件第三点第三项的有关名牌奖励内容:“2、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贵州省名牌产品’、‘贵阳市名牌(推荐)产品’的企业,由政府财政专项经费列支给予如下奖励:当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当年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国家级质量免检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当年被评为贵阳市名牌(推荐)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3、获奖的企业如果当年同时获得多个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设重复奖励。对复评后重新获得同级奖项的名牌产品不再奖励”。有关鼓励企业积极争创名牌的措施,按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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