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体育事业捐赠,对企事业单位、团体通过公益型社会团体或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体育赛事、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包括新建)和体育活动、优秀运动队等的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体育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四)推动体育企业自主创新。体育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可申请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体育产业开发的新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评选认定,对获得优秀新产品称号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体育用品企业其所申报的开发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资金扶持。支持体育科学研究机构入驻福建,对全国著名的体育院校和科研机构来福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研发项目的,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区支持各类体育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产品”称誉的体育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加强体育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支持各类体育组织、体育赛事组织依法开发专有名称、标识等无形资产。
(五)支持体育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体育企业赴境外参加各类专业展博览会、投洽会等开拓国际市场活动以及在境外设立贸易网点、实施境外并购等跨国经营业务予以资金支持。发挥信息网络在促进我省体育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体育产业信息平台,实现体育产业网络建设系统化。推进我省体育经营场所和体育服务产品的数字化,建设福建体育资源数据库、体育经营项目数据库、体育商情数据库和体育人才信息数据库,帮助广大消费者和各类体育企业了解体育产业投资与经营信息,促进全省体育产业的结构升级和资源的快速流动。
(六)落实土地保障政策。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区(县)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时,应明确保障体育产业用地的措施,对国家和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示范园区)应给予重点扶持。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农村闲置房产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体育产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性质予以保留。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产业发展用地,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审批手续时,相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四、强化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把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尤其是体育本体产业发展作为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体育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体育产业发展的研究、规划、宣传、指导、管理等工作,推动体育产业发展。其他相关部门要把发展体育产业纳入本部门议事日程,加强指导与服务,配合省体育局做好相关工作。由省体育局牵头成立体育产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贸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文化厅、公务员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旅游局、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税局、证监局等相关单位参加,定期研究协调体育产业发展有关问题,推动体育产业加快发展。
由省体育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制订全省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协调体育产业区域布局、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体育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体育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体育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体育产业项目实施等。省财政厅、体育局商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推动体育产业加快发展的相关财政政策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体育局制订体育企业投融资政策。省统计局指导体育部门完善体育产业统计制度,做好体育产业统计工作。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有关体育企业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