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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

  (八)加快体育设施建设。加大全省现代化体育设施建设力度,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旧城改造和新建居住小区中要预留体育用地,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继续推动“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逐步发展“社区体育健身中心”,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山地等场地建设室外体育活动设施。在坚持公共体育设施公益性的同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新模式,培育发展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业,鼓励专业管理公司为社会提供优质公共体育服务。由省体育局牵头组织,编制全省体育场馆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

  三、政策措施

  (一)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及省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一定资金,设立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体育用品产业品牌和体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体育产业重点项目技术改造、产品创新升级、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和营销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重点展会、支持企业建设总部经济、物流平台,支持体育用品产业人才培养,以及体育竞赛表演、健身休闲产业链建设和体育广告宣传等。

  鼓励各设区市从市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通过市场化运作拉动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各地对社会力量引进重大国际和国内赛事的,由当地体育部门给引进方在场地租金上予以20%的优惠。建立体育产业投入绩效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提高效益。

  (二)落实相关产业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的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应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可采用政府向社团购买服务的形式办赛。体育企业符合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等扶持政策范围的,可以享受该类政策。充分利用我省各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体育产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体育经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税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同等的待遇。投资设立公司制的体育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二年内分期注入,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体育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对投资我省体育产业带和重点体育产业项目,以及采取风险投资形式引入创业投资机构参与资产重组,且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占企业总股本达30%以上的本省体育企业,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促进金融扶持体育产业发展。

  (三)落实税费支持政策。落实国家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企业从事服务于体育相关新兴产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体育场馆、体育学校自用的办公用房、公务用房和单位自身用于开展体育训练、比赛、培训、健身服务等业务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体育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减免税;对新建的跨省市企业集团总部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减免税优惠;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体育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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