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四十三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三、家电销售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四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当地县级商务部门审核,县级商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编制《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四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六条 家电销售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材料:(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2)以旧换新凭证;(3)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4)《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5)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拆解处理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四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并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将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和《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属州(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州(市)级环保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编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汇总表》和《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汇总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处理补贴资金和已垫付的运费补贴资金。
第四十八条 州(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九条 拆解企业申报运费补贴时应当提供的材料:(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汇总表》;(2)以旧换新凭证;(3)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4)《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五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处理补贴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3)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五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1.新家电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
2.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不一致的;
3.申请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4.新购买家电产品数量超出交售旧家电数量的;
5.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五十二条 购买家电以旧换新产品且已兑领财政补贴后退货的,购买人退货前应先将补贴退回销售企业,再办理退货。销售企业因退货形成的补贴结余应上缴同级财政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