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三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指定,上报省政府后对外公布,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三十三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保部门的相关处罚;
7、环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签订《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拆解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储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州(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所在地州(市)级环保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兑付
一、家电补贴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八条 购买人可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自行运送、以及回收企业上门回收等方式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可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单位委托证明办理交售旧家电业务。
回收企业要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相关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不得影响交售人购买新家电时享受补贴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第三十九条 购买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家电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金额后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后,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中标回收企业运费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四十一条 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