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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等关于印发《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我省运输距离按各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城市之间的距离确定,同时报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备案。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八条 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和回收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上报省政府,报环保部、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仅限于“双中标企业”,即家电企业既中标销售企业也中标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有效证件号码(个人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条 交售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
  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所在州(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章 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 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确定的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良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云南省境内;
  2、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专业回收企业还应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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